2006年7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发票复印件可当做证据
  李先生问:
  我们单位有一个福利政策,买大件的电器用品能报销一部分费用。可是如果报销,发票就得上交,我怕今后保修要用发票,万一打官司,也得拿发票当证据呀。请问:在这种情况下,有什么“两全其美”的办法?
  本报作答:发票是一种凭证,你可以在报销前将发票复印一份以备后用。
  万一真打上了官司,你可以出示发票复印件,若对方不提出异议,复印件就管用;若对方提出异议,你可申请让法官到管理发票原件的单位调取。
  至于做保修凭证,除了发票复印件外,购物小票也可以当凭证。

  明知有其他侵害人 可对部分提起自诉
  黄先生问:
  有好几人将我打伤,请问我可以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诉讼吗?
  本报作答:可以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,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判决宣判后,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,人民法院不再受理。